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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规定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3-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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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指示精神和全国项目办对大学生志愿者的管理精神,促进各项目县对志愿者的正规化管理,确保“西部计划”的顺利实施,真正达到实施“西部计划”的预期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对贵州省“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管理教育的基本依据之一,适用于参加“西部计划”的所有大学生志愿者和各级项目办以及各服务单位。 第三条 加强人员管理教育,是指对志愿者通过组织约束、教育管理、关心爱护等措施,规范其行为、端正志愿服务态度、防止失管失控的一项基础性、综合性、经常性工作,是服务县项目办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加强志愿者管理教育必须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志愿者行为规范为依据,以纪律建设为核心,管好、管住志愿者,确保志愿者服务期间的安全稳定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第二章 志愿者管理教育的目标和要求 第五条 做好志愿者管理工作是事关“西部计划”能否顺利实施、圆满完成任务的重中之重。其目标是:通过对志愿者的管理教育,达到志愿者不流失;不发生重大安全、健康责任事故;不发生有损“志愿者”称号的事;不辜负中央和省领导对西部计划寄予的希望。 第六条 志愿者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人人在组织中,人人在教育中,人人在管理中,人人在关爱中。 (一)人人在组织中:依靠组织制度管住、管好志愿者,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的作用,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各项目县全体志愿者的思想、行为置于组织领导、约束和监督中。 (二)人人在教育中:把教育和经常性思想工作贯穿到“西部计划”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切实落实对志愿者的教育管理工作。 (三)人人在管理中:把管理要求落实到全体志愿者,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按管理要求和规章制度办事。 (四)人人在关爱中:关心志愿者的成长进步,尽力帮助志愿者解决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断改善志愿者的业余文化生活,创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高度重视志愿者的管理教育。各级项目办要把人员的管理教育摆到重要位置,要建立管理教育分析制度,制定具体措施办法,检查督促基层抓好落实。市(州、地)县项目办要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分析管理教育形势,有针对性地抓好教育整顿,推广典型。 第八条 创新管理教育办法。要坚持与时俱进、积极借鉴外省、外县的先进管理经验,丰富管理手段。 第九条 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各级项目办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发挥好“一线管理”的作用,项目办主要领导要当好“第一责任人”,明确岗位责任制,全面抓好工作落实。第四章 志愿者管理工作的重点 第十条 遵纪守法,服从管理,遵守《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行为规范》,积极参与乡镇及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学习教育活动。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自身专长和优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工作,努力进取。 第十一条 志愿者不得对用人单位提出免费就餐、免费医疗等不合理要求。 第十二条 出勤 志愿者必须遵守服务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按时出勤,特殊情况可以请假,1天以内由用人单位审批,2天-5天由县项目办审批,5天-10天由地级项目办审批,10天以上由省项目办审批。病假需由医院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私自离开、逾假不归人员 参加西部计划的志愿者统一由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派发报到证到受援县报到,报到证统一由县项目办管理,志愿者结束其1-2年的服务期,经考核合格,由省项目办批准由县项目办退回其报到证,志愿者可凭此报到证到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换新报到证。 (一)发现志愿者私自离开,单位要主动查找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不得隐情不报。要与志愿者家庭取得联系,及时通报情况。 (二)无故不归三十天以上或擅自离开三次以上,按违反纪律情节严重论处,经省项目办批准予以除名,不再发给其报到证。 (三)无正当理由超假5天以上者,县项目办及时向省项目办报告,作无故不归处理。 第十四条 如发现志愿者有酗酒、赌博、斗殴等不严肃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经省项目办批准,由县项目办给予通报批评和教育,如不加以改正,则考核为不合格。第六章 志愿者的考核 第十五条 志愿者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指政治上坚定,思想上进步,道德上规范; 能,指工作能力的发挥和提高; 勤,指工作中不怕苦,不怕累,模范遵守规章制度; 绩,指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取得了好的成绩。 第十六条 志愿者的考核标准 志愿者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优秀:服务党政中心工作,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勤奋,成绩突出。 合格:服务党政中心工作,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志愿服务工作,工作责任心不强,不遵守规章制度,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日常行为有损志愿者形象。 被考核为不合格的志愿者,经省项目办批准,县项目办不退回报到证。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落实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项目管理办公室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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